内国税计字[2003]75号
颁布时间:2003-12-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乌兰察布盟、巴彦淖尔盟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为了解决因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调整造成的税收转移问题,保证地区间财政收入水平,现决定将因供电环节预征率下调而转移至自治区本级的增值税收入,通过国库划转至包头市、乌海市、乌兰察布盟、巴彦淖尔盟等地,其中75%部分由呼和浩特市中央金库调至各地中央金库,在计算税收返还和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时作为自治区级收入;25%部分由自治区地方金库调至各地地方金库,对因调库影响的自治区级财力、通过年末结算上解自治区。请呼市国税局抓紧办理具体调库事宜。
附件:2003年西部电网供电环节增值税收入调库情况表(略)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