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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右旗化肥厂复混肥分厂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1994]142号

颁布时间:1994-11-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包头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包国税流字[1994]20号请示悉。关于土右旗化肥厂复混肥分厂征收增值税的问题,经研究,根据有关规定,其生产销售的复混肥不属于化肥免税范围,应按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按进销差价征税或对购进免税化肥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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