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国税流函[2004]15号
颁布时间:2004-04-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4]3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琼国税发[2003]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