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国税流字[1995]517号
颁布时间:1995-10-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总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在过渡期内,要切实加强对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管理,严防犯罪分子利用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突击作案,并将此作为今年税收大检查的一个重点。
二、从1996年1月1日起,除十万元版专用票顶格使用外,万元及以下版专用发票可不顶格使用。
三、关于专长用发票的印制计划,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必须分别于当年的9月10日前,次年的4月10日前,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