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国税流字[1994]67号
颁布时间:1994-10-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税务局曾以人税传发[1994]21号传真电报规定,由税务所(包括征收机关的局、分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为9月底止。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同时又不影响小规模企业的销售,经我局研究决定,对我区小规模企业由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延期至1994年底。同时请各地做好小规模企业建帐建制工作,促进小规模企业尽快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