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国税流字[1995]335号
颁布时间:1995-07-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解答(之一)第十四条所称新申请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具体掌握期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94)086号文件精神,为1994年7月1日以后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税人。
二、对解答(之一)第十六条所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的“货物”清单。区局按总局的要求已设计好样式<附后>.有关印制事宜,各地可参照内税一字[1994]102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及“价外费用项目表”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货物清单》样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