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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额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5]416号

颁布时间:1995-08-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漏洞,现将有关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关于企业为他人非法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征补税款问题,我局曾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帐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现补充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足额征补税款,并按《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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