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发第051号
颁布时间:1995-12-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
为了切实加强我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确保增值税制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我省的增值税管理规程。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年检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由纳税人书面申请,并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2、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3、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
4、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非企业性单位;
5、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个体经营者。
(二)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如具备一般纳税人条件,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对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如当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四)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告,如实反映其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总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分支机构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以上(含县)国家税务局。
个体经营者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需报省国税局审批。
(六)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送交税务机关。税务管理人员核实并写出调查报告,科(所、征收分局)长签具意见,县(市)分局主管税政的部门写出调查意见,最后由县(市)分局主管业务的局长审批,或审核后上报。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
(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年审制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年审。主管税务机关应在4月底前对一般纳税人的年审资料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对年审合格的纳税人发给年审合格证,并加盖"一九九年年审合格"印章;对不合格的应按规定限期整顿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及时通知发票管理部门收缴专用发票,换发税务登记证副本。
(八)一般纳税人的年审,由县、市以上国税局办理,由税政部门具体负责。
二、专用发票的管理
(一)发票保管发售。
1、县、市级税务机关必须设立发票管理所,配备政治业务素质高的专职发票管理人员;设立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发票库房和保险柜;发票所设置发票领、发、存总帐,并按税务所(征收分局)和用票单位设明细台帐。
2、发票所(征收分局、税务所)发售发票时应严格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是审查用票人持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申请表》是否经当地主管税务所(征收分局)税务专管员或管理人员、所长签署同意购票的审批意见;二是发票所必须凭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证、购票员资格证、用票单位专用发票购领簿,由企业的发票管理员到国税机关办理领购手续;三是对购票的一般纳税人要坚持"三级"审批制度,坚持限额限量发放,一般一户每次只准发售一本,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用量。对临时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在发票的管理上应从严掌握。
3、发票管理部门应如实及时登记购领发票总帐和明细帐及纳税人《发票购领簿》《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管理登记簿》;
4、售、购双方清点发票,并经复核员复核无误后在帐簿上签字;
5、发票管理部门应监督纳税人在新购发票的全部联次上加盖纳税人税务登记号、银行帐号等四个条形章;
6、发票管理的售票部门应按月核对售票情况,做到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
(二)专用发票验旧审核。
县、市局应配备若干名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熟悉税收业务的专职审票员,在企业纳税申报时,对企业申报的发票附报资料进行审核。
1、审核的范围。
(1)对纳税人交(验)的旧发票进行审核;
(2)对电脑专用发票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2、审核的内容。
(1)审核已填用票存根联是否少页、作废,未用空白发票是否缺联;
(2)核查发票的领、用、存数量,看有无丢失、转借等违章行为;
(3)审查、缴销逾期未使用的专用发票;
(4)查有无未经主管局长批准缓缴税款而发放专用发票的。
3、验旧审核结束后对符合购票条件的,按规定发放新票,对有违章问题的应及时查处。
三、纳税申报
(一)增值税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报送下列报表和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份及其《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进项税额抵扣明细表》等三个附表。
2、附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包括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所附的"销货清单");
(3)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4)运输发票复印件(如果取得的运输发票数量较多,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只附报单份票面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运输发票复印件);
(5)收购单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购入农产品的普通发票复印件;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填报的其他材料。
(三)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要求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附表。
(四)纳税人应对其填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未经批准逾期申报以及申报不实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税款征收
(一)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在申报期内接受纳税人的申报资料。
(二)税务征收人员应审核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发现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应要求纳税人补报。纳税人所报资料符合要求的,税务征收人员应在纳税申报表上签收,并将一份纳税申报表转交计征人员,将一份《专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转交给发票发售部门。
(三)税务征收人员在申报期内应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转交给稽核部门。
(四)申报期结束后,税务征收人员应对未按期申报的纳税人统计造册送交稽查部门和发票发售管理部门。
(五)计征人员根据征收人员转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有关资料,填开缴款书征收入库。
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由纳税人自核自缴,然后在规定期内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
(六)小规模纳税人和临时性经营户,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经县市国税局(分局)批准,其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可由税务所(分局)依6%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应按代开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开具完税证,征收增值税。
(七)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入库税款的,应向税务机关报送延期报告,经县(市)国税局(分局)审查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方可延期。
五、稽核检查
(一)税务征收机关的稽核部门在接到征收人员转来的纳税申报资料后,应在当月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存根联是否相符,已开具发票和未开发票及视同销售的销售收入是否全部申报纳税。
2、《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与抵扣联等凭证是否相符。审核进项抵扣凭证的真实性,有无以假票或以虚开、代开、借开的专用发票和其他不能计算进项税额的凭证申报扣税;审核票面内容和项目的填写是否正确、齐全;审核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看有无将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等不能计算进项税额的凭证申报扣税;审核抵扣联发票是否已付款;审核收购凭证、运费发票的内容是否正确,收购凭证、运费发票的抵扣额是否正确等。稽核人员应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上逐笔核对并在表格上签字。对已审核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分别盖上"已抵扣"、"不予抵扣"印章。
3、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是否按税务机关核实的数额和规定的比例进行抵扣等;
4、销售额增减变动及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比例是否有异常现象等;
5、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二)对于业务量较大的企业,也可由县(市)国税局派出稽查人员进入企业进行稽核。
(三)对审核中明显存在错误的问题,稽核部门应填写《补(退)税款、罚款及调帐通知》,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达纳税人,作为纳税人补交税款及调整帐务的依据。稽核人员应督促企业按时补交税款及调整帐务。
(四)对审核中有疑点,尚待查实的问题,应填写《稽核通知书》,经税务机关稽核部门领导批准后,交复查人员进行查处。
(五)经审核没有问题的申报资料,属于申报表和附表资料部分的存入纳税档案;属于发票存根联、抵扣联等附报资料的部分,通过征收人员退还纳税人或交税务发票管理部门保存。
(六)发票发售部门收到《专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后,应与发票发售台帐等资料进行核对,如有不符的,应进一步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七)复查人员在收到稽核通知书后,应及时深入企业查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稽核部门领导批准后,向企业下发《补(退)税款、罚款及调帐通知书》,通知企业限期补交税款、罚款和进行帐务调整。在农村乡镇也可由稽核人员直接进行复查工作。
(八)税务稽核人员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稽核,并作出稽核结论。
六、纳税资料的管理
(一)纳税资料分为纳税人保管资料和税务机关保管资料两部分,由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分别归档管理。
(二)企业的财会部门应负责税务资料的保管。纳税人需保管的增值税纳税资料有:
1、企业税务登记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3、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实行验旧领新的);
4、装订成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包括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所附的"销货清单");
5、装订成册的运输发票复印件;
6、装订成册的收购单存根联;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合格证书;
8、税务部门要求保存的其他资料。
(三)税务机关应保管的资料有:
1、纳税人基本情况一览表;
2、企业税务登记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4、会计报表(包括增值税计提及交纳情况表);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6、企业领购发票申请审批表;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表;
8、补(退)税款、罚款及调帐通知书;
9、增值税年度结算通知书;
10、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11、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实行交旧领新的);
12、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13、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四)在计算机管理未全面建立起来以前,税务征收人员应建立一户一套的征管工作手册,全面反映企业基本情况及税收实现和入库情况,增值税期初存货进项税额审批抵扣情况,发票领购情况,税收政策及其变动情况,税收稽核、检查及其违章处罚情况等。
(五)税务征收人员遇有工作变动,对所掌握的工作资料必须全部移交,以保证征管资料的完整和征管活动的连续性,移交工作由分局(所)领导主持并有必要的手续。
(六)税务机关应于每一年度终了后,对纳税人的税收资料分户进行整理归档。
本《规程》主要是针对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需要制定的,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原则上按本办法办理。
本规程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