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第298号
颁布时间:1995-12-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近来,各地各部门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经全省税政科长会议讨论,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小型榨油机、成品肠衣适用税率问题。
小型榨油机是一种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应适用13%税率,成品肠衣应适用17%税率。本条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不办理税款补退手续。
二、关于免征增值税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范围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044号)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度内免征增值税。其建材产品的范围仍按原"废渣砖"等新型墙体材料的口径掌握(不包括水泥产品)。
三、关于厂矿所办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为了鼓励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对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确认的厂矿及厂矿劳动服务公司所办的福利企业,可享受民政、街道办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关于电力部门收取的电力增容费(贴费)征收增值税问题。
对电力部门按规定标准收取的电力增容费(贴费),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增值税。
五、关于省电力公司系统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
对省电力公司本身及其下属的供电局、发电厂(站)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统一在长沙由省电力公司集中抵扣,其每年的抵扣比例按省电力公司所在征收分局确定的抵扣比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