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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查的暂行办法

湘国税发第043号

颁布时间:1995-11-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确保新税制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明电〔1993〕052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审查的对象是经县以上国税机关认定(包括临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下列一般纳税人应作为重点审查的对象:

  (一)年应纳增值税项目的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和年应纳增值税项目的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二)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三)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向国税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格的纳税人;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使用混乱的纳税人。

  第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时间定为次年1月份开始,4月底完成。各地可在上述时间范围内确定年审的具体期限,并公布于众。

  第四条 年度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核算情况。

  1、是否设置财会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

  2、是否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立"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和"应交税金 ——未交增值税"帐户;

  3、能否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二)遵章纳税情况。

  1、年度内各申报期是否能按时向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国税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年度内各纳税期是否按规定计算应缴税款以及按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经国税部门检查有无偷、骗、抗税行为;

  3、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税,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缴税手续。

  (三)专用发票使用情况。

  1、有无对消费者、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货物、报关出口货物等违反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超范围填开专用发票现象;

  2、是否按规定将取得的抵扣联装订成册,是否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有无擅自销毁、丢失、损毁专用发票的现象;

  3、是否按规定要求使用专用发票,有无拆联、拆本填开的现象;

  4、有无虚开、代开、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的现象;

  5、有无从国税机关以外单位取得专用发票。

  第五条 年度审核的程序。

  (一)一般纳税人应在规定的年审期限内持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到其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并如实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表》(见附件二),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签章后,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表》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报县(市、分)国税局进行审核;

  (二)县(市、分)国税局应对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中要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表》中写出审查结论,经审查人及有关科、所长审查签字,加盖县(市、分)国税局印章。县(市、分)国税局审核后,由地、市国税局税政部门进行终审,并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发给年审合格证。同时加盖"199年年审合格"印章(见附件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表》一式四份,一份存地市国税局税政部门,一份存县(市、分)国税局,一份存主管科、所(征收分局),一份存纳税人。

  第六条 县(市、分)国税局对一般纳税人年审结论可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对不合格的纳税人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会计核算不健全,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一般纳税人的处理;

  1、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3、待其完善会计核算,能保证向国税机关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后,方可准许抵扣进项税额,重新批准其专用发票的使用权。

  (二)对会计核算不健全,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的处理:

  1、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3、责令其在三个月内健全、完善会计核算。

  4、对在规定的期限内健全会计核算的,经县以上国税机关批准可继续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

  5、对在规定的期限内仍然不能健全会计核算的,经地、市级国税机关批准,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征税。

  (三)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一般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所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以及按规定抵扣的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抵扣。

  (四)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的处理: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相关的规定处罚。

  2、经县以上国税机关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全专用发票的使用制度;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经地、市级以上国税机关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

  3、对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凡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要求的,不得作为扣税的凭证。遗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其进项税款(从对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亦不得充作扣税凭证)。

  第七条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的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年审合格的一般纳税人持"年审合格证"方可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 年审的组织领导。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年审工作的重要性,县(市、分)国税局要由一名局领导挂帅成立年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年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税政部门对纳税人财务核算、遵章纳税情况和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审核把关;县(市、分)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对专用发票领用存及保管情况审核把关。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表》与年审合格证由省局统一印制。

  (二)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分)国税局应将一般纳税人情况造具清册(见附件三)存档,并进行总结,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报告表》(见附件四)上报地、市国税局。地、市国税局税政部门应对本地年审工作进行总结,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报告表》,于6月30日前报省局税政一处。

  (三)本办法由各级国税机关税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省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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