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发第008号
颁布时间:1994-10-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确保新税制的贯彻执行,省局决定,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重新进行资格审查。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各地国家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与领导,组织力量,扎扎实实做好审查工作。审查工作要突出重点,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户,特别是流通领域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清理和审核。审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现行税收政策确定的认定条件和原则。
2、对年销售收入在规定的限额以下(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混乱的,要坚决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办法征税。
3、对年销售收入在规定限额以上(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混乱的,应一律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责成纳税人进行内部整顿,整顿期间可收回或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各地、市的清理工作必须在1995年元月底前全面结束。届时,各地应将这次清理工作的全面情况进行书面总结,上报省局税政一处。
5、今后各地在审批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要加强审核,严格把关,不得放宽认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