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1997]091号
颁布时间:1997-05-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5月7日,湘地税函[1997]091号发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发挥其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的作用,正确贯彻政策,确保今年任务完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6 ] 227 号文件精神,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土地增值税纳税情况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及内容
(一)凡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机关、社会团体为这次检查的主要对象,其他纳税人是否纳入检查范围由地州市局决定。
(二)对 1995 年 1 月 1 日以来纳税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应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纳税人房地产转让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申报是否属实;有无少报收入和多报扣除项目金额的情况;扣除项目的分摊是否合理,应否享受减免税优惠、土地增值税的缴纳情况;以及各地市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问题。对纳税人 1995 年以前的房地产开发合同、转让合同亦应进行核定。
二、检查时间及步骤
这次专项检查时间为 5 月至 11 月底。其步骤分为四个阶段: 5 月份为宣传发动阶段, 6 至 7 月底为纳税人自查自纠阶段, 8 月至 10 月为专业检查阶段, 11 月份为总结建制阶段。
三、几点要求
(一)切实提高对做好土地增值税专项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检查工作组织领导。土地增值税是一个新税种,征管难度大,税额少,成本高,但对规范和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具有积极作用。各地对此应有足够的认识,要把专项检查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由主管业务的副局长牵头,组成专门的领导小组,加强对内外资企业工作的协调。要积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为专项检查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征收单位加强指导和督促,及时解决和反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检查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认真做好专项检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法规,提高其专查技能。同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黑板报、墙报等形式大力宣传土地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规定,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三)认真发动自查申报,突出抓好重点检查。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发动纳税人搞好对照检查。各企事业单位要按规定限期自查自纠,如实填报自查申报表。自查面必须达到 100 %。同时要抓好重点检查,特别是要针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转让收入难核实,税款难征收的特点,以及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预征结算的簿弱环节,搞好核实征收。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税户的 60 %。 10 月份由省局二处、四处分别组成专业检查小组对重点地市,重点企业实施交叉检查(交叉检查办法另定)。
(四)严格税收政策,确保征收到位。
1 、对 1994 年 1 月 1 日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开发合同要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并按照湘地税发[1995]026 号文件和财税字[1995]48 号文件确定征免。凡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办理核定免税手续的,一律按规定征收。
2 、对非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应缴的土地增值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国土部门负责代征,共同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代征工作要注意三个环节:一是在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时要请代征部门严格把关,对未按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免税手续的,一律不予办理产权转让手续;二是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代征单位执行政策方面的指导和检查,防止执行中出现偏差;三是对需要进行评估的项目,税务部门要把好确认关。
3 、切实做好土地增值税的预征、预缴和清算工作。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湘地税发[1995]25 号文件规定,采取先预征后清算的办法外,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时,亦可按 5 %~ 10 %以内的比例先预交(预交的具体比例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调查测算后确定),待转让项目评估后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4 、及时做好查补税款的入库工作,要求查补入库率达 100 %。
(五)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做好整改建制工作。特别是针对非房地产企业转让房地产行为不固定的特点和征管的薄弱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征管办法。认真总结经验,按规定填报专项检查成果汇总表,工作总结材料和汇总表请各地、州、市局于 11 月 20 日前上报省局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