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1998]161号
颁布时间:1998-09-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近来,部分分局来电询问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0号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中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也可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但对其他废渣的范围如何掌握的问题不够明确,希望市局予以进一步明确。经研究,为便于各单位掌握,并考虑到本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他废渣的范围为:转炉和电炉的钢渣、燃煤炉查、钒尾渣、高炉干渣。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