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2005]103号
颁布时间:2005-12-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27号
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进口饲料国内销售如何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内国税流字〔2005〕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