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政一[1994]109号
颁布时间:1994-07-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现对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解答如下:
一、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4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的部分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对经营单位销售的这部分货物能否比照执行?
答:凡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财税字(94)004号文列举的五大类货物,均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并可按6%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后,这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再抵扣。
二、问:文物商店、拍卖行销售货物能否比照寄售商店的销售业务,按简易办法计算交纳增值税?
答:考虑到文物商店和拍卖行的货物销售与寄售商店、典当业的销售相类似,因此对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字画,拍卖行代理拍卖的物品,无论销售单位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均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但进项税额不得再抵扣。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6%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商店销售海关、工商管理部门等国家执法机关罚没的物资,也可比照上述办法,按6%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但商店必须将这部分罚没物资分开核算,划分不清的,一律按17%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三、问:寄售商店代销个人寄售物品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个人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寄售商店代销个人寄售的物品也可免征增值税,只就商店收取的手续费部分征收营业税。
四、问:按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具体如何确定?
答:一般纳税人如果取得的是小规模纳税人换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作为其进项税额;如果取得的是普通发票,则应按发票上的价格依6%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再按10%的扣除率计算其进项税额。
五、问:一般纳税人销售的部分货物可以按6%征收率征收并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其进项税额如何处理?专用发票如何开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后,不论其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如既有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的货物,又有按规定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如果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按简易办法计税的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货物,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列时,应在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栏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金额,在“税率”栏填写征收率6%,在“税额”栏填写按63%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的税额。
六、问:工厂回收的废旧物资能否按照10%计算进项税额?
答:工厂回收的废旧物资,如:酒厂回收的酒瓶、水泥厂回收的水泥袋、电缆厂回收的木盘、粮食企业回收的麻袋等等,如果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可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但对企业收回的出租出借的物品以及回收的机器设备等,不能作为收购废旧物资计算进项税额。
回收进来的废旧物资,在入帐时必须进行价税分离,即按实际收购金额×10%计算出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收购金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相关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现金”等相关科目。
七、问:手工编织产品主要是发给社会个人加工,企业支付的加工费收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不能计算进项税额,因此税负大幅度上升,难以承受。对这类企业能否给予适当处理?
答:手工编织产品应按规定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考虑到这些产品生产的特殊性,对生产手工编织产品的单位,如果按规定税率计算后,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6%的,而企业纳税又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区、县税务(分)局批准,对其超过6%的部分应缴的增值税,可暂缓交纳。区、县税务(分)局应对这笔缓征的税款做好记录统计。
八、问:经营废旧物资的单位改征增值税后,税负大幅度增加,部分企业难以承担,能否给予照顾?
答:考虑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收购的物资大部分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加上原来的减免规定一律取消后,造成税负增加很多,经研究,对废旧物资单位按增值税规定税率计算后,税负上升较大的,企业纳税又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核批准,可缓交4%的增值税税款,如果企业的实际税负低于4%的,则按其实际税负批准缓交。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这笔缓征的税款做好记录统计。举例:某经营废旧物资的单位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后,实际税负为7%,经批准,可暂按3%交纳,4%予以缓交。
九、问:对一般纳税人在计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以后国家又新增列的定期免税项目,其已转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的金额是否要调整?
答:由于新增列的定期免税项目在年初均已计算过期存货已征税款,并已转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为简化起见,对既从事定期免税项目,又从事非免税项目的一般纳税人,这部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不再从“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中转出。但如果定期免税项目的期初存货动用了,则应将动用部分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从“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中转入当期成本。对全部从事定期免税项目的纳税人,其已计算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全部从“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中转回到纳税人的期初存货成本中。
十、问:对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挂历、有声读物,能否比照图书、报纸、杂志,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答:对具有书号的挂历暂按13%税率征税,但有声读物不论有否书号均应按17%税率征税。
十一、问:一般纳税人利用人体尿液生产的制品能否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利用人体尿液生产的制品销售,比照“人或动物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按简易办法按照6%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十二、问;农机产品的免税范围如何确定?
答:农机产品的免税范围仅限于原增值税税目所列的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种植机械、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收获机械、场上作业机械、排灌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农业运输机械、畜牧业机械、渔业机械、林业机械等十三类农业机具的整体产品。不包括农业机具的零部件。
十三、问:除粮食局所属国有粮食商业企业以外的企业销售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答:从事粮油销售业务的国有、集体企业(包括粮食局系统内外),凡粮油批发企业销售给军队的粮食、食用植物油和返销农村的粮油,批发给零售企业的粮食、食用植物油;零售企业销售给城市居民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均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4号文的规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十四、问:粮食复制品能否比照粮食享受免税照顾?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4号文的有关规定,列举的粮食复制品可比照粮食征税,因此这部分粮食复制品也可比照粮食享受有关的免税政策。
十五、问:粮食零售企业销售给单位伙食团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粮食零售企业销售给单位伙食团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可以视同销售给城市居民,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但对销售给餐饮业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一律不得免征增值税。企业应严格划分征免税销售额,划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税。
十六、问:饮食服务企业自制食品通过门市部对外销售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饮食服务企业自制的食品,如:月饼、西点等,通过门市部对外直接销售的,应作为企业的兼营业务征收增值税。
十七、问:关于育秧用秧盘是否属于小农具范围?
答:经研究,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前,暂将秧盘产品列入小农具范围。
十八、问: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而发生的出租出借包装物押金收入,定期清理后应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对包装物不随同货物销售而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收入,定期清理后,对纳税人不再退回给购货方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应全额并入销售额按货物适用的税率和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这部分包装物也可相应计算进项税额。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