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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68号

颁布时间:1994-04-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2号《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凭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运费金额计算进项税额。如果运输费用与其他杂费合并开列,而纳税人又无法提供分拆的凭证或其他依据的,则不得计算进项税额。

  二、本文所称“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以废旧物资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本文所称“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根据本市情况,暂统一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普通发票,并注明“收购”字样。即在收购时,可以向出售方开出普通发票,然后凭普通发票上的收购金额,依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其它凭证一律不能作为计算依据。请税务征收机关加强对纳税人开具上述普通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如发现多开收购发票或收购金额的,按偷税论处。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

  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12号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输费用和收购废旧物资准予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基税额扣除。现就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二、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三、本通知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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