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政一[1994]148号
颁布时间:1994-11-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6号《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于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的纳税问题,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9号《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本市已以沪税政四(1994)28号文转发]的精神,对承租或承包的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也即对承包、承租的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的,应作为增值税、所得税的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86号
最近,各地在征收增值税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调查研究和全国增值税业务会议讨论,现明确如下:
一、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1994年6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三、糠麦、油渣(饼)、酒糟、糖渣按“饲料”的知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根据财税字(94)004号通知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原料中掺有煤?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墙体材料,1994年5月1日以后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条规定所称墙体材料是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沪水渣)砌块。
五、本通知除第二、四条以外,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