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2002]26号
颁布时间:2002-03-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方式钻石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发[2002]10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文件中提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45号)的具体内容,我局已以《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574号)转发。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边境贸易方式钻石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