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四[1995]14号
颁布时间:1995-08-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市局一至五分局、稽查大队:
近接部分区税务机关来电,询问对外地一般纳税人在本市租柜经营,应如何计征增值税。经研究,明确如下:
对外地一般纳税人在沪租柜经营,如经租柜经营地税务机关审核后,认定仍按一般纳税人对待的,在租柜经营所在地按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对未经租柜经营地税务机关认定按一般纳税人对待的外地企业,在租柜经营所在地按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特此通知。
一九九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