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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5]32号

颁布时间:2005-04-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四月三十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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