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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本市小规模商业企业2004年征收率核定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4]23号

颁布时间:2004-03-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关于对本市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增值税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14号)的有关规定,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应在2004年5月31日前做好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核定工作。

  2004年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核定工作比照市局沪国税流[1999]1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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