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2004]23号
颁布时间:2004-03-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关于对本市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增值税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14号)的有关规定,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应在2004年5月31日前做好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核定工作。
2004年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核定工作比照市局沪国税流[1999]1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