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政一[1994]84号
颁布时间:1994-06-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和根据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和中国华东电力集团公司联合召开的增值税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的精神,对中国华东电力集团公司直属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和经营非电力产品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划分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中国华东电力集团公司直属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和经营非电力产品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采取按各电厂上年度电力产品和非电力产品应税项目各自占电厂总成本的比例来进行划分的办法。具体计算公式:
各电厂非电力产品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年度各电厂非电力产品应税项目实际成本÷上年度各电厂总成本)
公式中“当期进项税额”应为剔除增值税条例第十条第(一)至(六)款规定的内容后的余额,第十条第(二)款中用于营业税应税项目以及第(三)款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可并在非电力产品的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办法中一并计算剔除。
二、对电力产品和非电力产品的进项税额采取以上按成本比例分摊的办法,到年终不再按当年实际成本进行清算,但应计算当年实际成本的分摊比例,作为次年计算进项税额的依据,即1994年度用1993年度的成本比例,1995年度用1994年度的成本比例,依此类推。
三、中国华东电力集团集团公司在结算交纳电力产品增值税时,应将各电厂各自计算出的非电力产品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在当期进项税额中予以剔除。
四、电力产品其他征税事项,均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