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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装饰装修工程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京地税二[1998]220号

颁布时间:1998-05-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

  你局税收征管政策问题请示报告单第11001号《关于装饰装修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二[1996]587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请依照执行。

  1、装饰装修工程是指为了使建筑物内、外空间达到或保证一定的用途及环境要求,对其进行的屋面及墙体加固、内外表面装饰处理、门窗、器具、设备的安装、更新等工程。

  2、装饰装修工程投资的征税范围为纳税人用于装饰装修工程的各项支出。对于新建项目(竣工清算两年内)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其计税依据为工程的总投资额。对于原有建筑物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其计税依据为附着于建筑物上的各项工程投资,不包括购置家俱用具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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