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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4]234号

颁布时间:2004-10-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完成各项工作,确保我省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正常启用。

  二、我省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实行三级运行模式。州、市局信息中心、流转税科(处)应密切配合搞好本地区防伪税控网络版软件的升级工作,必须保证各项数据传输畅通、采集完整。

  三、要及时下载《防伪税控网络版失控发票新增功能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下载路径:省局FTP//流转税处/省局下发/防伪税控专栏/网络版失控发票新增功能说明)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掌握各项操作规程,加强对发票发售岗位、认证岗位的督促管理。发票发售岗位人员、认证岗位人员要认真按照《说明》进行操作,准确采集新增失控发票数据和正确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严禁采集本发票发售系统外发售的发票信息,严格按规定时限将"认证时失控发票"、"认证后失控发票"有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

  四、稽查部门对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认证后失控发票"应及时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移送"认证时失控发票"、"认证后失控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必要时将情况通报流转税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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