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云国增税字[1996]35号

颁布时间:1996-07-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有粮食购销储运企业(不论是政策性业务单位还是商业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销售(不划分销售对象)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二、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具体是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或物价部门),按国家和省定的统一作价原则制定的当地粮食销售价格的组价办法确定的粮食销售价格。

  三、实行两条线运行,是粮食部门实行"两个转变"的一项重大举措。特别是对我省这样一个粮食不能自给的缺粮省来说,粮食部门的改革,对保证全省粮油市场供应,平抑物价,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人民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地要认真贯彻好粮油税收政策,并积极探索粮食两线运行后的税收管理办法,积累经验,更好地支持粮食部门的改革。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反映。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