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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我省烟草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重点稽核检查的通知

陕国税发[1995]178号

颁布时间:1995-07-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的通知精神,省局在今年二月至五月份组织全省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对一年来新税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通过新税制执法检查,发现我省一些企业严重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制度,特别是烟草行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方面存在问题较多。为了使各级税务机关对烟草行业专用发票稽核检查真正落到实处,结合全省六至八月份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现对烟草行业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重申如下:

  一、对烟草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应对烟草行业计税、扣税凭证进行全面检查。

  检查的重点及时限以陕国税发[1995]136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的通知》中规定的时限、重点为依据。但是对于九四年已进行稽核检查,但仍有遗留未解决问题的烟草公司,各地市县应在这次稽核检查中作为一个重点进行处理。

  二、在检查中要对其取得、开具的专用发票逐份核实,以专用发票、调拨、入库单及银行收付款凭证等资料为主,核实其经营真实性,是否有虚开、代开、大头小尾、阴阳票等违章 现象,是否偷逃国家税款。

  三、搞好交叉稽核工作,对有疑问的或者经营金额在五十万以上的,均应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查单查证,重大案件要会同税检室共同查处。各级国税局要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及时回复。

  四、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根据陕国税发[1995]136号文件精神上报专用发票稽核检查总结时,应将烟草行业稽核情况统计在内。同时为了省局便于掌握各地对烟草行业专用发票稽核检查的专项情况,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应将烟草行业专用发票稽核情况,专题上报(内容包括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查出的问题,税务机关处罚情况及整改建议),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烟草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代开稽核统计表》(式样附后),并对虚开代开、假票等专用发票逐份进行复印,作为专题报告的附件内容。

  五、烟草行业专用发票专项稽核工作,列为全省六月至八月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考核项目之一,纳入考核评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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