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流[2004]10号
颁布时间:2004-02-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实物投资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实物投资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9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债转股企业实物资产投入新公司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2003〕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债转股企业投入到新公司的实物资产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债转股企业将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此批复。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