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4]第283号
颁布时间:2004-08-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3号 )转发各你们,请遵照执行。
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规定后,各地应遵循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加强防伪税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和使用的管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