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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陕国税发[1998]17号

颁布时间:1998-01-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防伪税控系统在全国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企业范围内试行情况,总局决定从98年4月1日起使用更新后的系统软件开票并逐步扩大推行到开具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为了保证全省推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推行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总局要求,从4月1日起凡开具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企业销售业务一律采用新系统开具。目前全省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按照陕国税发(199 7)404号文件的统一部署,县(区)以上税务机关培训工作、专用设备配备已陆续到位,各地市国税局要按照省局要求,抓紧时间安排对企业开票人员的培训,确保防伪税控系统V.3.0版的正常运行。

  二、根据该系统在全省推行的实际情况,启用新软件的时间由各地市国税局根据本地区企业培训安排、原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的专用部件更换情况,以及税务机关设备到位情况作出统一规定。但必须保证98年4月1日新软件的全面启用。

  三、从98年4月1日起,凡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企业,一律停用手写专用发票,销售业务无论金额多少,全部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专用发票。各地市国税局在换发、配发专用部件和供电脑版票前,必须对企业手工票的领用存情况进行检查清理。同时做好收缴工作,保证手写票与电脑票的平衡衔接。

  四、各地市国税局利用防伪税控系统为企业代开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规定从98年4月1日起作废。

  五、用老系统和新系统开具的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经识伪认证无误后,均准予抵扣税款。各地市国税局要认真做好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大面额专用发票的识伪认证工作。对暂未配发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县区国税局,其所辖企业取得的通知防伪各控系统开具的大面额专用发票抵扣联,由地市国税局负责识伪认证,同时做好数据统计。

  六、防伪税控系统V3.0版安全性、技术性标准很高,各级税务机关需建立本级发行系统,建立自己的密钥。因此,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选择政治上可靠的专职人员操作。工作中要加强责任心,尤其要加强密钥和金税卡及税控IC卡的管理,以确保该系统各环节的安全性。

  七、目前使用的各年度版的增值税电脑票均可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企业购票时一律在主管征收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用IC卡,按现行的专用发票领购办法领购。

  八、各地市国税局要严格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省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

  九、各地市国税局要切实做好防伪税控系统数据上报和交叉稽核工作。一是继续将96、97年百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存根联收集齐全,并于98年2月底前汇总上报总局;二是凡98年1月1日起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取得的大面额专用发票,将数据汇总后在各地市局采集统计等待省局通知后再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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