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函[1995]11号
颁布时间:1995-03-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国税函[1994]3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第二批第二阶段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我市专用发票实际售价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分局、区县国税局必须严格按照市局规定的价格售票,不得擅自提价。严格区分第一批、第二批第一阶段和第二批第二阶段专用发票价格。
二、市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精神,将我市第二批第二阶段专用发票价格调整如下:
品 名 | 单 位 | 市国税局售价(元) | 分局、区、县局售价(元) |
中文四联 | 本 | 5.50 | 6.00 |
中文七联 | 本 | 8.20 | 9.00 |
中文电脑四联 | 份 | 0.80 | 0.90 |
中文电脑七联 | 份 | 1.10 | 1.20 |
中英文电脑四联 | 份 | 0.80 | 0.90 |
中英文电脑七联 | 份 | 1.10 |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