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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人口基金无偿援助南南合作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210号

颁布时间:2004-06-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人口基金无偿援助南南合作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4]6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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