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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式恢复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对金税工程二期进行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2〕167号

颁布时间:2002-12-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总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式恢复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对金税工程二期进行完善与拓展 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5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卡、税务端发行器等专用设备已陆续下发各地,各市局应严格按 照今年11月25日在杭州召开的全省流转税处长会议上确定的计划,有序安排、指导所属县( 市)的企业培训,确保春节前全省完成3万户的推广任务。

  二、由于当前企业用金税卡的供应比较紧张,考虑到各地一般纳税人数量及已纳入税控管理的比例差异较大,因此,金税卡由省局统一分配给各市,再由市分配给县(市),各地 不得自行组织金税卡,以免影响全省税控系统的推行进度。

  三、自2003年7月1日起,我省将停止使用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各市局根据现有的 库存、未领的计划及2003年上半年手工版专用发票计划数量,测算手工版专用发票的余缺数 量上报省局。

  四、各地应关注培训质量,支持、监督服务单位工作,做好新纳入税控管理企业抄报税 的辅导与监控,保持高采集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式恢复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

  对金税工程二期进行完 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2年11月29日  国税发明电〔200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列市国家税务局:

  防伪税控系统PCI标准接口的技术开发工作已完成,总局决定正式恢复推行防伪税控系统。 同时,为了充分发挥金税工程二期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的作用,总局决定对金税工程二期的功能进行完善与拓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鉴于江苏、浙江、上海尚未推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数量较多,总局决定首 先集中供应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给江苏、浙江、上海等二省一市,以保证实现年底前二省一市对6万户企业扩大推行防伪税控系统的目标,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原则上从明年初开始正式恢复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如果今年底以前江、浙、沪新推行的防伪税控系统运行情况良好,总局决定于2003年上半年将所有一般纳税人均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从2003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不再使用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各地现在应按这一目标制定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报经总局批准后,与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省级公司衔接好计划落实工作。

  二、完善与拓展金税工程二期功能的工作定于明年上半年完成。拟完善与拓展的具体内容如 下:

  (一)完善内容

  1.推行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

  2.税务端防伪税控系统实现网络化运行;

  3.分离防伪税控发行系统和发售系统,两个系统各自相对独立运行;

  4.增设红字专用发票稽核功能;

  5.完善涉嫌违规发票查处流程;

  6.完善金税工程运行监控台,加强对金税工程二期系统运行的管理。

  (二)拓展功能

  1.开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系统;

  2.开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系统;

  3.开发增值税电子申报系统;

  4.开发增值税纳税评估系统。用增值税税款申报、缴纳信息与专用发票信息进行比对,以及时发现“真票虚开”犯罪活动,充分发挥金税工程二期的税控功能。

  5.开发成品油零售环节增值税管理系统。

  三、针对目前部分小型企业一时难以完全具备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技术素质这一实际情况,浙江等地国税部门组织开发了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共享设备,指定按有关规定可以从事税 务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使用该共享设备为小企业集中代开专用发票。实践情况表明,此种集中开票方式不仅有利于税务部门加强对这些小企业的管理,也使这些小企业节省了支出,因此税务部门要做好宣传介绍工作,让小企业充分了解这种方式的优点而选择这种方式,税务部门务必认识到应引导和鼓励小企业选择集中开票方式是明年上半年完成推广工作的关键措施。但是否采用集中开票方式应由纳税人自愿选择,税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纳税人采用集中开票方式。

  四、有关企业采集抵扣联信息的软件和增值税申报软件,总局决定制定并公布统一的业务、技术标准,实行市场准入原则由软件开发企业进行开发,总局组织测试合格后向社会公布有关企业名单及其软件产品的品牌,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何种软件。凡未经总局测试合格的这两种软件,各地国税部门不得推行使用,目前已经使用这两种软件的地区不要再扩大推行范围,以避免浪费。

  五、总局将于今年底以前或明年初召开全国金税工程工作会议,主要内容是对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完善与拓展金税工程二期的工作进行动员与部署,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国税局主管金税工程的副局长和流转税处、信息中心、稽查局的领导各一人参加。会议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的防伪税控系统扩大推行工作和完善与拓展金税工程二期的工作,仍按现行职责分工由流转税处、信息中心和稽查局共同负责,流转税处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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