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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3〕56号

颁布时间:2003-05-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函〔2003〕588号)转发给你们,文中第三条关于主机共享企业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购买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

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告》的通知

2003年6月2日 国税函〔2003〕5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印发给你们。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应将《通告》张贴于所属办税服务厅,及时做好集中开票方式的宣传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

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告

  为解决部分经营规模较小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置、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存在的实际困难,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由税务机关或税务代理机构为纳税人提供集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服务(以下简称集中开票方式),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集中开票方式由纳税人自愿选择,税务机关不得强制。

  二、集中开票方式由税务代理机构提供开票服务,其收取的开票费用每张发票最高不超过5元;税务代理机构未能覆盖的地区,由税务机关无偿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

  三、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只购买金税卡(1303元)、IC卡(105元),不需购买读卡器(173元)。

  四、采用集中开票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最高限额为十万元(不含十万元)。

  五、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须按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办理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发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抄税报税和专用设备的缴销等业务;并自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IC卡,不得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管。

  六、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不需缴纳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培训费,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维护费问题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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