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发[2003]222号
颁布时间:2003-11-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文件相应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配合饮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及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饲料产品,须由云南省饲料监察所对其产品进行检测(抽检),出具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后,才能按规定予以免增值税。
二、饲料产品免税审批权仍在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文件报省局备案。
三、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2003年10月10日 国税发[2003]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我局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中,"对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的规定被列入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为做好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进一步提高管理效能,现就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出具检测证明。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审批权限,但必须在地市一级以上(含地市一级)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