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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4〕16号

颁布时间:2004-02-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的管理是当前强化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措施,各级国税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学习总局《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和《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以下简称两个《稽核办法》)的内容,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要按照总局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三、自2004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时,必须同时报送纸质和电子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开具清单》,电子信息采集软件2月25日后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下载,或集成到本地区网络申报软件中。主管国税局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应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5栏“海关完税凭证”的“税额”项数据与《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中的“合计”栏“税款金额”项数据进行核对;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的“金额”、“税额”项数据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中的“合计”栏“发票金额”、“计算抵扣税额”项数据进行核对;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6栏“开具普通发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项数据与《废旧物资开具清单》中的“合计”栏“发票金额”项数据进行核对。审核比对结果与两个《稽核办法》中有关要求不符的,应退纳税人重新申报。

  四、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实行电子信息采集。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自2004年3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将“开票人专章”的样式、规格和刻制方法告知纳税人。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的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月21日 国税函〔2004〕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有效防范利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制定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和《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的管理是当前强化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措施。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布置,并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二、为了保证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运费发票等四种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的“一窗式”比对工作需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的报表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5栏调整为:“其中:海关完税凭证”。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税收法规规定依据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包括税率为17%、13%的进口货物。

  (二)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6栏调整为:“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因购买免税农产品,按照税法规定依据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及取得的普通发票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三)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7栏调整为:“废旧物资发票”。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购买废旧物资,按照税法规定依据普通发票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四)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栏调整为:“运费发票”。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因购进、销售货物,按照税法规定依据运输普通发票允许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三、有关海关完税凭证与废旧物资发票的信息采集、稽核比对问题,总局将另行规定。

  四、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集中反映到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向总局咨询反映。

  联系人:流转税司发票税控处刘锋010-63417700

  流转税司稽核评估处宫滨010-63417797

  流转税司增值税处刘浩010-63417705

  五、本通知自2004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

  2.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

  附件1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应根据相关海关完税凭证逐票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附表

  一),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在2月份申报时纳税人只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在2月份申报期内未能报送《清单》的,可在当月申报期后补报),从3月份申报开始纳税人除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未单独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各级国税局和纳税人2月25日以后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下载相关信息采集软件。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愈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1月31日以前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必须在2004年5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一)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海关完税凭证”(第5栏)“是否有数据,如有数据,检查是否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二)《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内容填写的是否完整;

  (三)《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中“税款金额”栏数据是否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海关完税凭证”(第5栏)中“税款金额”栏数据。

  税务机关审核时发现纳税人未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或审核结果有误的,应要求其补报或对相关数据修改后重新申报。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未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附件2

  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废旧单位)应将销售废旧物资开具的普通发票逐票填写《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附表二)(以下简称《废旧物资开具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在2月份申报时纳税人只报送《废旧物资开具清单》纸质资料(在2月份申报期内未能报送《清单》的,可在当月申报期后补报),从3月份申报开始纳税人除报送《废旧物资开具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废旧物资开具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二、废旧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印章样式见附件),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取得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的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应根据相关废旧物资发票逐票填写《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附表三)(以下简称《废旧物资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在2月份申报时纳税人只报送《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在2月份申报期内未能报送《清单》的,可在当月申报期后补报),从3月份申报开始纳税人除报送《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未单独报送《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废旧物资开具清单》和《废旧物资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各级国税局和纳税人2月25日以后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下载相关信息采集软件。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愈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必须在2004年6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六、生产单位取得2004年3月1日前开具的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的废旧物资发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可暂不填写《废旧物资抵扣清单》“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和“销货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栏。

  七、废旧单位当期未开具废旧物资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未取得废旧物资发票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废旧物资开具清单》或《废旧物资抵扣清单》。

  八、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一)对废旧单位纳税申报的审核:

  1.《废旧物资开具清单》内容填写的是否完整;

  2.《废旧物资开具清单》“发票金额”栏“合计”项数据是否等于或小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开具普通发票”(第16栏)“免税货物销售额”项数据。

  (二)对取得废旧物资发票纳税申报的审核:

  1、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废旧物资发票”(第7栏)是否有数据,如有数据,检查是否报送《废旧物资抵扣清单》;

  2、《废旧物资抵扣清单》内容填写的是否完整;

  3、《废旧物资抵扣清单》中“发票金额”栏、“计算抵扣税额”栏数据是否分别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废旧物资发票”(第7栏)中“金额”、“税额”栏数据。

  税务机关审核时发现纳税人未报送《废旧物资开具清单》和《废旧物资抵扣清单》或审核结果有误的,应要求其补报或对相关数据修改后重新申报。

  九、废旧单位涉嫌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的,一经查实,不得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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