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贸联发[1997]第166号
颁布时间:1997-05-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各市、县、贸易(商业)局、国家税务局:
鉴于新税制实行后原劳动保护用品发票不能继续使用的状况,为了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特劳用品)的经营管理,杜绝假冒伪劣的特劳用品流入市场,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经研究决定在特劳用品经营企业使用的税务发票上加盖专用印章。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经批准的定点经营企业销售特劳用品时,必须出具加盖专用印章的税务发票。专用印章由省贸易厅统一刻制与管理。印章为"江苏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专用章".
二、定点经营企业在当地税务部门购买税务发票后,须携带《江苏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到省贸易厅,在其同具的税务发票右上角加盖专用章。
三、各特劳用品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按批准范围经营合格的特劳用品,正确使用加盖专用印章的发票。
四、各级税务、贸易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者,除贸易部门收回定点经营证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该规定自1998年元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