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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2]88号

颁布时间:2002-07-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权限,仍按照浙国税流[2001]93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执行,同时要求税务机关必须经过实地核查。

  企业申请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初审,市(地)局应派人进行实地核查后审批;企业申请使用百万元版以上专用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初审,经市(地)局实地核查后,连同核查材料报省局审批。

  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所辖企业,由省局直属征收分局进行实地核查。

  二、核查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填报内容的真实性、专用发票使用情况以及纳税申报情况。其中实地核查的重点是:

  (一)企业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是否有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企业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账证是否齐全;

  (三)企业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到位,金税卡、IC卡和专用发票是否分开保管;

  (四)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当年(预计)销售收入情况;

  (五)最大单笔销售额是否达到批准的最高开票限额;

  (六)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票人员是否持有《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人员合格证书》。

  三、自文到之日起,对已批准使用十万元版(含十万元版)以上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各地应立即组织全面复查,对今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商贸企业必须下调最高开票限额。

  (一)单笔销售额未曾达到最高开票限额版别的;

  (二)财务制度不健全、多次未按规定抄报税的;

  (三)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金税卡、IC卡和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使用的。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经营不正常、涉嫌虚开、没有固定经营场所以及其它异常情况的商贸企业,应立即移送稽查部门检查,并按规定停供专用发票、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

  各地须于2002年8月12日前完成商贸企业的复查、清理工作,市(地)局在8月14日前向省局上报《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复查清理情况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

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2002年7月12日  国税发明电[200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防伪税控企业开票限额的管理,防范重大偷骗税案件的发生,2001年9月,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从近期查处的一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案件来看,部分地区对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不够严格,有的甚至没有认真进行审查核实,给不法分子利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大面额专用发票进行犯罪活动以可乘之机。为切实保证审批管理发挥应有的作用,总局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对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的审批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务机关对企业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最高开票限额进行审批,必须经过实地核查。批准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必须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一亿元)的,必须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材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二、实地核查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制定。

  三、税务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应当严格按照省级税务机关制定的实地核查办法执行,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行实地核查和审批职责的人员要严格处理,追究责任。

  四、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对已经批准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当迅速组织全面复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调整。对在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异常的商贸企业,须立即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检查,并按照规定停供专用发票和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

  各地须于2002年8月15日前完成复查、清理工作,并向总局上报复查清理情况表(见附件)。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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