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税发[1995]81号
颁布时间:1995-03-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5]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便稽核检查职权,稽核的对象应有计划有选择地确定,检查工作应按月进行,每月检查户数不得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百分之十。
二、各地、市国税局应按季将检查工作的进展,检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它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表式附后),并于季度末10日前报送省局。属于典型案例资料应随时上报。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它计税、扣税凭证的稽核检查是日常专项检查工作的重点。各地、市局务必加强领导,确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这项工作,并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范围。对工作中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稽核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