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税[1998]15号
颁布时间:1998-03-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财政厅国税局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31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底以前,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政策的操作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71号文件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7]10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