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税函[1999]27号
颁布时间:1999-01-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国税流字(1998)043号通知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以下简称年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改为: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的,180万元以下,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除外。
二、根据年审办法的要求,省局制定了《陕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格式见附件一),此表由省局统一印制,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填报。
三、根据年审办法的要求,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由省局统一印制。
四、我省一般纳税人年审权限按陕国税发[1998]87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我省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对象为1998年度各级税务机关管辖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六、1999年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工作从1999年2月开始至5月底结束,具体实施期限由地、市税务机关确定,并按年审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年审前就有关事项发布通告。
七、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安排、组织好1999年度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工作。在年审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出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上级反映。各地、市年审工作结束后,要组织人员对本地区年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认真总结,总结报告及填写制的《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于六月底前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省局将于七月份组织力量对有关地、市年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