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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信息系统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国税发[1996]219号

颁布时间:1996-07-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市国税各分局、县国税局:

  为了搞好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工作,市局积极组织人员开发计算机软件《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信息系统》,该软件已研制成功,可向有微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推荐使用。为使这项工作有序进行,市局制定《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信息系统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

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信息系统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从1996年7月1日起纳入《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税务机关、税务代理机构和企业。

  二、《系统》有关业务管理工作,由税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有关科室应积极配合,共同作好发行中的各项工作。

  三、税政部门应积极作好宣传、培训、发行工作,并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收集整理,以便不断总结完善。

  四、各单位应指定专门部门接收纳入该系统企业报送的软盘,并于每月十五日前将有关汇总数据(软盘)报市局流转税处。

  五、纳入《系统》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接收企业纳税申报时不再进行人工初审。

  六、纳入《系统》的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软盘的,附报资料免报;税务代理机构代理纳税申报时,附报资料应按规定报送。

  七、纳入《系统》的企业,在报送软盘的同时,还需报送打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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