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税发[1994]96号
颁布时间:1994-04-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安市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4号《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对于“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给城市居民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问题,我市采用求比例的方法确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量,即:该项免征增值税销售量,按价格放开时上年度(1991年)的全年平价粮油实际销售量(扣除供应军队的平价粮油量)占全年全部粮油实际销售量的比例乘当期的实际销售量确定。
二、核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量必须以一个独立纳税单位为核定对象。
三、各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要积极与各级粮油管理部门以及各国有粮油商业企业取得联系,做好审批核定免征增值税粮油的销售量比例工作并将审核后确定的各纳税单位的免征增值税粮油的销售量比例上报市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