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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预缴税款等项目填写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3]931号

颁布时间:2003-09-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在省局稽查局组织的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中,发现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混淆了"留抵税款"、"预缴税款"、"应缴税金"等项目的填列。有的纳税人将本期应交税金以负数作为下期的期初留抵税款,有的纳税人(主要是出口企业)将本期开具专用缴款书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税款作为期末留抵税款。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应交税金"是纳税人应在当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税款,"预缴税款"是纳税人按有关规定预先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后用于抵减应纳税额,"留抵税款"是指纳税人在销项税额中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混淆填列纳税申报表的做法违反了增值税的计税原理,造成了企业进项税额、留抵税额、应交税金、已交税金、预缴税金等项目的申报、核算混乱,不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对此,为了加强对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其纳税申报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纳税人按规定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重要性。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要抓住贯彻落实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这一有利时机,加强对纳税企业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辅导及检查。凡以前未按规定填列纳税申报表的"留抵税额、预缴税款"等项目的,应及时进行纠正,预缴税款视不同情况分别填入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9"、"30"栏。

  二、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填列增值税申报表"预缴税款"、"留抵税款"等项目的培训、辅导工作,对纳税人不按规定填列"预缴税款"、"留抵税款"等项目,造成纳税申报不实或少缴、不缴税款的,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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