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流〔2003〕132号
颁布时间:2003-11-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精神,现就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精料补充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浙江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测。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出具检测证明。
二、2004年1月1日起,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对已经审批过的免税饲料项目,可由各县(市)国税机关审核后继续予以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工程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复函
2003年11月4日?国税函〔2003〕1213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西气东输工程有关纳税问题的请示》(中油股字〔2003〕275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管道充填气和储气库垫底气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
西气东输工程建成投产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庆油田分公司)和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气东输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西气东输销售分公司)销售天然气时留存在管道内和储气库垫底的天然气,属于长庆油田分公司和塔里木油田分公司的库存气,其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没有实现销售,同时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务所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因此,长庆油田分公司和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在移送该部分天然气时不缴纳增值税,可由长庆油田分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在管线首站进行计量,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不计入其天然气销售气量。
二、西气东输销售分公司所属的管道沿线结算站(点),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