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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3]49号

颁布时间:2003-11-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03〕116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水泥熟料可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253号)收悉。批复如下:

  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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