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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5]第090号

颁布时间:2005-06-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国税发[2005]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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