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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市国税发[1999]143号

颁布时间:1999-05-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这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单位应会同各级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对所管饲料生产企业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39号通知的政策规定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不符合免税条 件的企业,应按期恢复征税。

  2、凡列入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范围的企业,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申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5)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3、各单位接到企业的免税申请及资料后,应按要求及时审核并逐级上报市局批准,方可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4、各单位应加强对企业免税产品的监督管理,企业应对免税产品单独核算,否则,一律不得享受免税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税款的,除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取消其免税资格,追缴所免税额。

  5、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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