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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2]13号

颁布时间:2002-02-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税发明电[200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前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规定一律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 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2002年1月4日  国税发明电[20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顺利推行,切实减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担,国家计委下发了《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819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望各地遵照执行。

  该《通知》规定,新价格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以前年度各地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照新的价格配售,各地不得自行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零售价格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或加价。

   附件: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

2001年12月31日  计价格[2001]2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为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强化增值税征收监管,切实减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济负担,经研究,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结算价格见附表。此结算价格为印钞造币总公司送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保管仓库的价格。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见附表),此价格是税务机关配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终价格。税务机关在配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不得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零售价格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或加价。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价格和零售价格实行适时调整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印钞造币总公司应加强成本核算管理,努力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费用,每年2月底以前应将上年的成本费用情况报送国家计委(价格司)。

  四、上述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02年增值税专用发票全国统一价格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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