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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陕西八大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函[1998]184号

颁布时间:1998-06-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榆林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榆地国税发(1998)126号《关于陕西八大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按统一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悉。由于陕西省农电管理局所属的榆林火电厂原发电机组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全部报废退役,并已经注销了营业执行。现运行的新发电机组为陕西八大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陕西八大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是由省农电管理局、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榆林地区投资公司、陕西省西安制药厂、陕西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14名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并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注册登记的股份制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具体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陕西八大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的管理问题批复如下:

  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对陕西八大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电力产品,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按统一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按17%的税率征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按6%的征收率征税。应纳的增值税款应向电力产品的生产经营地国税机关缴纳,其中增值税25%的部分属省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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