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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3]48号

颁布时间:2003-11-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15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3〕106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规定,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其掺兑比例既可以以重量计算,也可以以体积计算。因此,对所生产的建材产品参兑上述废渣比例不论是按照参兑重量计算还是体积计算,只要比例不少于30%,均可免征增值税。

  此复。

二○○三年十月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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